上体院院字[2013]11号
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、科学化、制度化,进一步加强全校师生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、政策的了解,增强全院师生说普通话、写规范字的意识,提高师生说普通话、写规范字的水平,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的为素质教育服务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校语言文字工作在校语委的领导下展开。
第三条 建立以语委办为中心的覆盖各部门各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网络,做到有领导分管、有专人负责,任务明确、职责到人。
第四条 结合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工作。
第五条 健全各种规章制度,把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要求列入教师录用、职称评定、教学评估体系之中,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到学生奖学金评定、优秀学干团干评选和学生综合测评的指标中。建立校内用语用字检测检查制度。
第六条 组织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,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》,做好宣传工作,营造“说普通话、写规范字”的良好氛围。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意义、方针、政策和规范化标准的教育,使全校师生不断增强规范意识,养成规范习惯,提高规范能力。
第七条 加强语言文字的基本研究和应用研究,做好校内语言文字调查、咨询和服务工作。
第八条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师资培训,建立一支语言文字工作的骨干队伍,加强大学语文等相关语言文字类课程的教学,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讲座。
第九条 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培训和测试工作,提高测试水平。
第十条 语言文字工作实行目标管理,以《教育部、国家语委<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>》(教语用[2000]1号)、《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》(教语用[2000]1号)和《市教委、市语委<关于开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>》,作为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方向和对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依据。
第十一条 加强建设热心语言文字工作的骨干教师和学生积极分子队伍,把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渗透到大学生德育、美育和校园文化建设中。
第十二条 切实搞好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,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,提高自身素质,增强敬业精神;做好骨干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;探讨、研究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趋势,把握好时代赋予的机会,共同做好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。
上海体育学院
2013年3月